印发《清远市建筑业项目经理(建造师)、施工员、质量检查员及总(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员违章扣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建[2010]64号

发布时间:2014-08-12 15:04:55 来源:本站 浏览量:1211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施工、监理企业:

  《清远市建筑业项目经理、施工员、质安员及总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员违章扣分管理办法》(清建[2004]131号)已执行了六年半,有效地促进了施工现场质量和安全管理。现在,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已执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对施工、监理企业及相关岗位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扣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理。近几年清远建筑市场发展迅速,新的问题不断涌现,显现出对施工、监理企业及岗位人员的质量行为的监管、处罚力度不足。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我市实际及上述两个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对《清远市建筑业项目经理、施工员、质安员及总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员违章扣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清远市建筑业项目经理(建造师)、施工员、质量检查员及总(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员违章扣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施工、监理企业应组织相关岗位人员认真学习本管理办法,加强质量安全管理,自觉摒弃违章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本扣分管理办法,并及时将执行情况反馈我局。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0一0年六月三日

 

 

 

 

清远市建筑业项目经理(建造师)、施工员、质量检查员

及总(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员违章扣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和安全管理,减少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岗位人员到位,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施工员、质量检查员及总(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员。

第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上述人员违章扣分的管理工作,接受被扣分人的投诉,安排组织调查取证工作,并按照本办法对上述人员和企业的不良行为进行公示;委托市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统一安排违章人员的再培训和返岗考试工作。

第四条  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站以及各县(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为日常扣分执行机构。执行扣分人员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站以及各县(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选派工作人员担(兼)任,执行扣分人员须持执法证或监督员证上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组也可作为扣分执行机构对岗位人员实行扣分。

第五条  扣分执行机构负责对监督抽查或各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施工员、质量检查员及总(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员的违章行为实施扣分。

 

第二章  项目经理(建造师)违章扣分分值

第六条  项目经理(建造师)一次违章扣分的分值,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第七条  项目经理(建造师)有下列违章行为的,一次扣12分:

1、拒不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监机构或监理单位停工或局部停工整改决定,强行施工。

2、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

3、涉及结构安全和建筑节能的工程内容未按图施工。

4、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大质量问题未及时处理或无处理过程资料。

5、工程结构部位使用了不合格的原材料。

6、项目经理(建造师)未到岗,或与报建不符。

第八条  项目经理(建造师)有下列违章行为的,一次扣6分:

1、施工现场未建立或落实质量责任制,或者无相关质量控制资料。

2、涉及结构安全和建筑节能的重大变更未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就施工。

3、不涉及结构安全和建筑节能的工程内容未按图施工。

4、工程主要原材料钢材、水泥等未按批量送检。

5、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质量问题的处理过程资料不齐全、不完整。

6、重复违反《质量通病防治措施》重点落实内容或专项整治内容同一条款。

7、对质监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未按要求整改并反馈意见的。

第九条  项目经理(建造师)有下列违章行为的,一次扣3分:

1、施工组织设计没有针对性或施工组织设计未经有关部门审批。

2、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而施工组织设计未作相应修改就擅自施工。

3、未按项目要求制定节能等专项施工方案(每缺一项)或专项施工方案弄虚作假。

4、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5、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和节能工程未经验收进入下一道工序。

6、专项检查中抽查质量、施工技术资料等项目其中一项不合格。

7、工程非结构部位使用了未按要求检验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

8、未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9、工程未按规定进行班前教育和技术交底,或交底弄虚作假。

10、对质监机构明确规定的质量必检部位,未通知质监机构抽查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1、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因施工质量问题需加固补强。

第十条  项目经理(建造师)有下列违章行为的,一次扣2分:

1、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未经企业书面批准,并且指定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暂时代理而擅自离开现场。

2、工地未按要求填写施工日志或施工日志内容填写不详实。

3、不执行《质量通病防治措施》重点落实内容或专项整治内容(每一条)。

4、特种、各专业工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每一人)。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建造师)有下列违章行为的,一次扣1分:

1、工程施工作业期间,项目部除项目经理(建造师)外,施工员、质安员不在岗(每1人)。

2、不执行《质量通病防治措施》重点落实或专项整治以外内容(每一条)。

 

第三章    施工员违章扣分分值

第十二条  施工员一次违章扣分的分值,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第十三条  施工员有下列违章行为的,一次扣12分:

1、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

2、偷工减料或者不按图施工。

3、建筑节能工程和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变更未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就施工。

4、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大质量问题未及时处理或无处理过程资料。

5、施工员未到岗,或与报建不符。

第十四条  施工员有下列违章行为的,一次扣6分:

1、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和节能工程未经验收而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2、开工前未按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的质量技术交底,或交底弄虚作假。

3、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质量问题的处理过程资料不齐全、不完整。

4、重复违反《质量通病防治措施》重点落实内容或专项整治内容同一条款。

5、主要建筑原材料和施工试件不合格未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施工员有下列违章行为的,一次扣3分:

1、不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组织施工。

2、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而施工组织设计未作相应修改就擅自施工。

3、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因施工质量问题需加固补强。

4、工地未按要求填写施工日志或施工日志内容填写不详实。

5、不执行《质量通病防治措施》重点落实内容或专项整治内容(每一条)。

第十六条  施工员有下列违章行为的,一次扣2分:

1、不按要求现场留置、养护砼、砂浆试件。

2、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未经书面批准,并且指定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暂时代理而擅自离开现场。

3、模板、钢筋、混凝土、砖砌体等分项工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

4、不及时做好工程基线复核、坐标定位测量、垂直度观测和沉降观测,或记录与实际不符。

第十七条  施工员有下列违章行为的,一次扣1分:

不执行《质量通病防治措施》重点落实内容或专项整治以外内容(每一条)。

 

第四章   质量检查员违章扣分分值

第十八条  质量检查员一次违章扣分的分值,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第十九条  质量检查员有下列违章行为的,一次扣12分:

1、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大质量问题未及时处理或无处理过程资料。

2、工程结构使用了不合格的钢筋、水泥等原材料。

3、送检的原材料与实际不符。

4、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资料或记录弄虚作假。

5、质量检查员未到岗,或与报建不符。

第二十条  质量检查员有下列违章行为的,一次扣6分:

1、主要建筑原材料和施工试件不合格未及时处理。

2、工程原材料如钢材、水泥等不按批量送检。

3、施工试件未按要求送检。

4、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质量问题的处理过程资料不齐全、不完整。

5、重复违反《质量通病防治措施》重点落实内容或专项整治内容同一条款。

第二十一条  质量检查员有下列违章行为的,一次扣3分:

1、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因施工质量问题需加固补强。

2、地基、桩基等重要施工过程无记录或记录的签证不完整。

3、砼、砂浆试件未按规定取样、制作、养护。

4、每个检验批、隐蔽工程完成后未及时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质量检查员有下列违章行为的,一次扣2分:

1、每缺一个强度等级砼或砂浆配合比。

2、商品砼C40以上(含C40)每缺一个强度等级配合比验证。

3、除钢材、水泥之外的原材料和构件未经检验合格就已使用。

4、开工前未进行质量技术交底。

5、不执行《质量通病防治措施》重点落实内容或专项整治内容(每一条)。

第二十三条  质量检查员有下列违章行为的,一次扣1分:

1、未按规定检查各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或各工种人员每人次无证上岗。

2、不执行《质量通病防治措施》重点落实内容或专项整治以外内容(每一条)。

 

第五章  总(专业)监理工程师违章扣分分值

第二十四条  总(专业)监理工程师一次违章扣分的分值,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第二十五条  总(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违章行为的,一次扣12分:

1、工程结构中使用了不合格的原材料。

2、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未及时发出停工通知并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监机构。

3、工程施工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未及时发出停工通知并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监机构。

4、经总(专业)监理工程师复查的整改报告与实际不符。

5、总(专业)监理工程师未到岗,或与报建不符。

第二十六条  总(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违章行为的,一次扣6分:

1、工程项目未满足开工条件而擅自开工,未能及时作停工处理。

2、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过程资料不齐全、不完整。

3、经监理审查通过的验收资料反映仍有影响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问题未处理。

4、未执行监理报告制度或报告内容不详实。

5、施工单位重复违反《质量通病防治措施》重点落实内容或专项整治内容同一条款,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

6、未对明显质量缺陷及时发出整改通知。

7、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未按期督促整改并反馈。

8、未及时对承包商进场原材料、构配件或设备进行审查,任其进场使用。

第二十七条  总(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违章行为的,一次扣3分:

1、已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中存在明显问题。

2、因质量问题发出停工通知后,施工单位强行施工,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监机构报告。

3、监理工程师未及时对检验批、隐蔽、分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4、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前,未对其资质、人员资格进行审查。

5、无总监巡视记录或巡视频率不足(主体施工期间每周不少于一次)。

6、施工单位不执行《质量通病防治措施》重点落实内容或专项整治内容(每一条),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

7、总(专业)监理工程师未核查工程变更的报审和落实情况。

8、未编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或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没有针对性。

9、未编制旁站监理方案或旁站监理方案没有针对性。

10、质量检查及验收时未经监理企业书面批准,不到场且未指定有相应资格的代表参加。

第二十八条  总(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违章行为的,一次扣2分:

1、对施工单位岗位人员的到岗、变更情况无审查。

2、监理员该旁站而未旁站。

3、监理员未全部到岗,或与报建不符,未按要求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4、试件不合格,未及时、有效督促施工单位处理(每一项)。

5、总(专业)监理工程师未及时签发有关申请审批表。

第二十九条  总(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违章行为的,一次扣1分:

1、未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质量通病防治措施》重点落实内容或专项整治以外内容(每一条)。

 

第六章   注册监理员违章扣分分值(质量监理方面)

第三十条  注册监理员一次违章扣分的分值,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员有下列违章行为的,一次扣12分:

1、见证取样送检的原材料与实际不符。

2、工程施工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未及时制止并报告总监。

3、经监理员见证的整改报告与实际不符。

4、注册监理员未到位,或与报建不符。

第三十二条  注册监理员有下列违章行为的,一次扣6分:

1、该旁站而未旁站。

2、不按从施工现场量测的数据复核质量验收记录(每一验收批)。

3、未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每一次)。

4、原材料有漏检,但已用于工程实体中(每一批次)。

5、工程施工重复违反《质量通病防治措施》重点落实内容或专项整治内容同一条款,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报告总监。

第三十三条  注册监理员有下列违章行为的,一次扣3分:

1、旁站监理记录不详实。

2、应由总(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发的监理资料被监理员越权代签。

3、不执行《质量通病防治措施》重点落实内容或专项整治内容(每一条),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报告总监。

第三十四条  注册监理员有下列违章行为的,一次扣2分:

1、未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安人员到岗、各工种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2、监理日记不详实。

第三十五条  注册监理员有下列违章行为的,一次扣1分:

1、工程施工未执行《质量通病防治措施》重点落实内容或专项整治以外内容(每一条),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报告总监。

2、未及时收集整理监理资料。

 

第七章   注册监理员违章扣分分值(安全监理方面)

第三十六条  注册监理员一次违章扣分的分值,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

第三十七条  注册监理员有下列违章行为的,一次扣12分:

1、工地发生安全事故未及时向总监及安监站报告。

2、建筑施工起重设备未办理安装、拆除告知手续擅自安拆,未及时制止并报告总监及安监站。

3、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方案未经有关单位审核或未经专家论证通过,施工单位擅自施工,未及时向总监及安监站报告。

第三十八条  注册监理员有下列违章行为的,一次扣6分:

1、发现较大安全隐患或施工单位不按照监理指令落实整改,未向总监报告。

2、项目总监已签发《停工通知》,并责令限期整改,施工单位未经复查合格擅自复工,监理员未向总监报告。

3、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下发执法文书,提出整改要求,施工单位逾期未落实整改或擅自复工,未及时向总监及安监站报告。

4、未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桩基施工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情况进行检查。

5、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经有关单位验收擅自进行下一工序,未及时制止并向总监报告。

6、专业分包资质不符或专业分包人员不到岗未发出监理指令并向总监报告。

第三十九条  注册监理员有下列违章行为的,一次扣3分:

1、桩工机械未经检测合格并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擅自使用,未发出监理指令并及时向总监及安监站报告。

2、建筑施工起重设备逾期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未及时向总监报告并发出监理指令责成设备停用。

3、未对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

4、企业(施工、监理)未建立或完善项目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未能到岗到位,未及时上报总监并发出监理指令。

5、未对施工起重机械搭设、拆除和加减节作业实施旁站监理。

6、未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旁站监理并作记录。

7、安监站监督小组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手册》上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未跟踪落实。

8、施工(安装)单位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未发出监理指令并及时报告总监。

9、未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年度安全专项整治及各项工作。

10、未有效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平安卡”工作。

第四十条  注册监理员有下列违章行为的,一次扣1分:

1、  未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要求的各项工作。

2、未检查、督促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机构检查时监理员不在施工现场,或现场监理员与报建资料中监理员不符。

4、未督促工地建立危险源公示牌。

5、监理日记流于形式、内容空洞。

6、未按规定进行见证送样。

7、未及时做好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八章  违章扣分的执行

第四十一条  违章扣分周期为一年,即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总分为12分。一个违章扣分周期期满后,扣分分值累加未达到12分的,该周期内的扣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扣分周期。

第四十二条  违章扣分由两名持证的执行人员共同执行,在执行扣分时必须出具行政执法证或监督员证。

第四十三条  在执行扣分时,执行人员要对主要违章行为进行拍照,或以其他方式取证作为处罚的证据,扣分的同时告知对方扣分的原因。

第四十四条  实施违章扣分用的扣分表格由市建筑业协会统一制作。扣分表格应列明扣分原因、扣分值、工地、时间、被扣分人及联系方式、所属企业、执行人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违章扣分与对项目经理(建造师)、施工员、质量检查员、总(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员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处罚或者追究其质安事故责任同步执行。

第四十六条  项目经理(建造师)、施工员、质量检查员、总(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员一次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四十七条  违章的工地配备的同一岗位人员多于1人的,则对该违章项目中负主要责任的上岗人员实施扣分。无法分清主要责任人,负共同责任的,对施工项目所有相关岗位人员实施扣分。

第四十八条  在执行扣分时,扣分表格一式三份,并由两名执行人员和被扣分人签名确认,一份由扣分执行机构留存,一份交市建筑业协会录入档案,另一份交被扣分人。

在执行扣分时,若被扣分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确认,执行人员双签见证,实行留置送达。

第四十九条  检查扣分情况记录将作为上岗人员上岗及年审的考评依据之一。

第五十条  被扣分的上岗人员,如果对扣分有异议的,可在被扣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扣分申诉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如对扣分执行情况确有争议,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经查实确属错误扣分或扣分依据不足的,应取消或变更扣分记录,并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以及由扣分执行机构向当事人及其所属单位书面更正。

 

第九章  量化扣分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  市建筑业协会负责项目经理(建造师)、施工员、质量检查员、总(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员扣分管理数据库录入工作,发现扣分分值已满(超)12分的,发出统一版本的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所在单位、工程所在地建设局建管部门和窗口部门。

第五十二条  项目经理(建造师)、施工员、质量检查员、总(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员被扣满分值时,必须参加再培训及考试。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培训,应报工程所在地建管部门批准,并报市建筑业协会备案,参加下一期培训。如未经批准不参加再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暂停其上岗资格,一个月内所属企业另派有相应资格人员接替。接替人员应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五十三条  市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及时组织培训,凡收到建筑业协会发出的违章扣分分值满(超)12分的通知书的的人员应及时报名参加再培训和返岗考试。

第五十四条  扣分分值满(超)12分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施工员、质安员、总(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员经考试合格的,原扣分分值予以消除。

第五十五条  下列情形暂停该岗位人员的上岗资格,对其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公示,公示期间,项目经理(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不予参加工程项目投标。所检工程项目一个月内由所属企业另派有相应资格的人员管理,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1、岗位人员存在分值12分的条款违章行为时;

2、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再次扣满(超)12分的。

第五十六条  市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组织编印有关培训资料及返岗考试试题。培训和返岗考试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安全评分标准、监理概论与相关法规、监理规范等。

第五十七条  培训及考试的方式:

1、当事人所在单位接到扣满分值通知书后,及时通知及组织须培训的人员到通知指定报名点办理再培训有关手续,领取培训资料进行学习并参加考试,培训学习时间不应低于8学时。如不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而需参加下一期培训的,培训学习时间不应少于24学时。

2、考试采取闭卷的形式进行,并将从严监考,以保证培训的质量。

第五十八条  市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应及时将参加人员培训及考试的情况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业协会、当事人所在企业。

 

第十章  岗位人员扣分后对企业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下列情形,企业负责人必须参加市建设局组织的培训及考试。培训及考试工作委托市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

1、在一个扣分周期内,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建造师)、监理企业的总(专业)监理工程师有2人次被扣分值满(超)12分的;

2、有2人次岗位人员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分值满(超)12分而不参加再培训和返岗考试的。

第六十条  下列情形,对所属企业的不良行为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个月:

1、有2个岗位人员存在分值12分的条款违章行为的;

2、有2个岗位人员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再次扣满(超)12分的;

3、在1个扣分周期内累计有6人次被扣分值满(超)12分的。

第六十一条  下列情形,对所属企业的不良行为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月:

1、有3个及以上岗位人员存在分值12分的条款违章行为的;

2、有3个及以上岗位人员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再次扣满(超)12分的;

3、在1个扣分周期内累计有10人次被扣分值满(超)12分的。

第六十二条  外来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岗位人员存在第六十条或第六十一条情形时,不予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已办理分支机构备案的予以取消。本地企业存在第六十条或第六十一条情形时,一年内不得进行资质晋升和资质增项申请,不得参加先进企业、诚信企业等评选。

第六十三条  所检工程有上述岗位人员或企业的不良行为被公示的,该工程不得参加各级优良工程和双优工程等奖项评选。

 

第十一章  执行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执行扣分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守则:

1、努力学习,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2、熟悉有关法规、标准及规定,坚持科学的工作态度;

3、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4、熟悉本管理办法,严格按本管理办法的程序进行扣分;

5、对实行扣分的工地认真取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六十五条  执行人员在执行扣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内部批评、通报批评、调岗和暂停上岗资格等处理。

第六十六条  扣分执行机构行使职权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建筑业协会上报市建设局查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三、四、五、六章条款为各岗位人员工程施工质量方面违章行为的扣分分值。第七章为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中注册监理员违章行为的扣分分值。

第六十八条  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中施工、监理企业及项目经理(建造师)、施工员、质安员、总监理工程师违章行为的扣分及处理办法遵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执行。当安全生产动态扣分被扣满(超)20分时,参照本办法第五十一、五十二条的要求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清远市建筑业项目经理、施工员、质安员及总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员违章扣分管理办法》(清建[2004]131号)废止。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